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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全國聯合會應組成簽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與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二、關於本基金代為支付之核議事項。
三、簽證保證金退還之核議事項。
四、本基金管理經費之審議。
五、關於簽證人投保簽證責任保險之規劃審議事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