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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核:
一、商業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書、公司執照或學術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負責人資格證明及專業人員在職證明影本。
四、專業人員學資歷證明文件影本。
主管機關審核前項文件時,得要求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提出相關文件正本或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