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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建築改良物價調查表,應包括左列各事項,其格式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定之:
一、建築改良物及建築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地號。
二、建築改良物之種類。(依本規則第四條所分之種類)
三、建築改良物建築年月。
四、建築改良物之建築情形及簡單圖說。
五、建築改良物之使用狀況及其收益情形。
六、建築改良物之耐用年限。
七、建築改良物廢棄後之殘餘價值。
八、建築改良物之面積(平方尺計)或體積。(立方尺計)
九、建築改良物之買賣價格。
十、建築改良物之附屬設備。如衛生、電氣等。
十一、建築改良物建築時,所用各種工料之數量及其費用。
十二、建築改良物之增修情形。
十三、建築改良物佔地面積。
十四、調查年、月、日。
十五、調查員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