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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後,應立即為下列處理:
一、確認老人之安全狀態。
二、老人有就醫需求者,協助其就醫。
三、協尋老人之家屬。
四、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安置。
五、提供其他必要之保護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第四款之處理時,並應通知老人家屬、監護人、輔助人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但通知顯有困難或顯不符老人利益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