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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執行第三條第一項計畫內容,應製作服務紀錄,並建立檔案,至少保存七年。
前項紀錄及檔案,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登錄或上傳至指定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