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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災國保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者,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底前,不予催
繳;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亦同。
前項欠繳之保險費,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以前,不計收利息。
受災國保被保險人,其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至十一月之保險費,得延後
六個月繳納,不計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