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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區域以行政區域為原則,並得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依本法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