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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社會救助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寢室。
二、浴廁。
三、廚房。
四、餐廳。
五、辦公室。
六、醫務保健室。
七、康樂活動室。
八、圖書室。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