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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獎勵特殊教育研究、著作及圖書出版。
二、補助身心障礙者所組之藝文團體從事公益表演及展示,並優先安排或
提供表演場地。
三、輔導各公共圖書館提供視覺障礙者查閱書籍之輔助器材、有聲及視聽
等相關服務。
四、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才藝研習、進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