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評估人員評估,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使用輔具之必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障別及程度不受附表規定之限制:
一、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罕見疾病。
二、經醫師診斷為染色體異常、具先天代謝異常,或其他先天缺陷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