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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徙時,應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心障礙證明至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戶籍異動註記。
遷出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戶政機關之遷徙通報,應通知身心障礙者依前項規定辦理異動註記。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徙註記時,得視需要函請遷出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身心障礙者之個案鑑定報告與需求評估紙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