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二條、第三條通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依下列方式進行分級:
一、第一級: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須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或必須進行緊急安置者。
二、第二級: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且非屬前款案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