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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榮服處受理申請後,應查驗其檢附之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未檢附而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逕予駁回。
申請案件經榮服處審查無就養安置辦法第五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核定,並發給榮民證;有就養安置辦法第五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駁回。
前二項情形,榮服處應副知役男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役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