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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
二、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事蹟。
三、對上級交辦任務,圓滿達成,績效優良。
四、主動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
五、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成績優良。
六、建議興革事項經予採行。
七、辦理替代役役男福利,辛勞得力,有具體事蹟。
八、擔任管理幹部,領導有方,有具體事蹟。
九、其他相當於前八款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