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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役男服役前之役籍資料,於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後,由戶籍地公所依兵籍表(一)及兵籍表(二)作成役籍表(一)及役籍表(二),並登錄於相對應之資訊系統。於替代役役男徵集服役時,一份送存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份隨同役男交接名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新屬役籍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