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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替代役役男結婚,得核給婚假十四日。
前項婚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結婚之日起三個月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