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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貧困家屬患病就醫通知單,分門診及住院兩種,門診就醫通知單,交鄉(鎮、市、區)公所發給就醫之家屬,持往指定公立或特約醫療機構醫治之。住院就醫通知單,應由就醫家屬檢具醫療機構醫師證明,向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