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事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列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懲罰。
一、策劃或指導役政不當,發生不良後果者。
二、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或國民兵不當,影響徵召成效者。
三、辦理維護軍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不力,影響兵役推行及民心士氣者。
四、執行任務不依照法令計畫,因而使兵役工作成效不良或使應服兵役人
員受到不應有之損害者。
五、對免役、禁役、除役、緩徵、緩召、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消滅案
件,不依規定辦理或通知註銷者。
六、在處理業務時,常發生過失者。
七、其他應辦及協辦兵役事項,成績不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