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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登記機關辦畢前條第一項囑託禁止處分之登記後,應通知登記名義人及權利回復基金會。
前項土地或建物已有其他限制登記者,登記機關仍應予以登記,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通知原囑託限制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