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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候選人參加公辦政見發表會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之順序,二輪政見發表順序一次抽定,經抽定之順序不得變更。
候選人經唱名三次,而不參加抽籤時,其順序由主持人代為抽定,候選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