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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資訊室。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政風室。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行
政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