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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單位印信請領、轉發、繳銷及警旗、銜名牌請製轉發事項。
二、本局分局、分駐(派出)所轄區劃分或變更之核轉、警力配置之調整、警力報表之編報、警察機關設備及服制之擬議。
三、警察勤務實施之規劃及警察勤務疑義之解釋。
四、交通管理、平交道勤務規劃、交通執法策進作為、站車秩序整理、鐵路交通安全設施改進、專案交通工作計畫、交通工作檢討、連續假期交通疏導計畫、橋樑隧道勤務規劃與安全維護、交通裝備之更新報廢及財產管理、微電腦闖越平交道自動照相設備之管理維護、規劃、建議與督考、轄內平交道、車站、橋隧、列車班次等數量之統計及與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協調辦理鐵路站、車、平交道秩序維護事宜。
五、交通教育訓練、現場事故處理講習及種子教官之培訓。
六、各類鐵路交通行車安全規劃改進方案、交通安全宣導、交通部道安會報、加強站車秩序整理與安全維護、鐵路行車事故肇事原因之調查、鐵路交通事故、員警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防處與相關陳情案件處理事項及分析統計。
七、闖(搶)越平交道、違規攬客、各類交通違規案件、交通申訴案件、自動照相設備保管、交通違規之取締與交通法令之釋義及增修法令之轉知。
八、其他有關行政、戶口及外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