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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派(聘)兼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代表單位(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派(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