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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時,應優先選任下列之人:
一、願提供義務服務,且具有擔任程序監理人之經驗與熱忱者。
二、曾為受監理人之程序監理人,而無不適任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