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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法院選任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人,得就未成年子女之
三親等內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任之。
法院為前項選任時,應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為之。
特別代理人就其所受選任之事件,於保護、增進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範圍內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四條
至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事件準用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