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離婚及夫妻同居之訴、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應審查其起訴前是否已經調解

其未經聲請調解即行起訴而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
形之一者,應將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但應注意不得成立離婚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