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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送立法院查照。
原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或學校之組織規程,應於其組織調整完成精
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移轉民營後,由省政府修正或廢止之;其
因業務調整改隸者,應由業務承受機關 (構) 報經權責主管機關訂定各該
機關暫行組織規程或編制表,不受業務承受機關組織法規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前,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或學校之組織法規不牴觸本條
例之規定部分,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仍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