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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訴訟資料或卷證涉及營業秘密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不公開審判時,法院為裁定前,應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不公開審判時,審判長應宣示不公開之理由。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