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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高等行政法院應視案件類型於收案後徵詢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當事人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開庭之意願及其順位,並註記於附件之開庭方式意願徵詢表,以供後續審酌決定適當之開庭方式及連繫安排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