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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安置就養,其方式如下:
一、由隸屬機關安置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就養。但其生活自理能力在巴氏量表評量指數六十分以下者,安置於輔導會所屬榮民醫院(以下簡稱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以下稱附設住宿式機構)就養。
二、自行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
三、自行聘僱照顧服務員或個人看護居家就養。
依前項規定安置就養,其基準如附表。
受安置就養之人員,依法退伍(休)者,其安置就養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核調為療養員、療養士官者,得依第一項規定自行選擇安置就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