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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二條之機關(構)、單位、個人從事特種勤務相關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核予獎勵:
一、冒險犯難排除危害或奮不顧身以身作盾,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制止或排除危害,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安全。
三、完成特種勤務重大專案任務,有具體優良事蹟。
四、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期間,任務執行表現優良。
五、致力特種勤務相關研究發展或建制革新,成效優異。
六、參與特種勤務專業訓練、評比、檢查、體技能鑑測、年度競賽等,成績優異。
七、其他致力於特種勤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