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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並依總預
算籌編及審議方式分年辦理;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
常支出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
規定之限制,及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代行程序及經費負擔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
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為因應失業,杜絕失學潮,教育部得依本條例擬訂就學安定計畫,不適用
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