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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建置法院得依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之需求,延攬通曉同步聽打之人,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通曉同步聽打之人,得提出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書及下列各款文件,向建置法院申請遴選為同步聽打特約通譯備選人:
一、具同步聽打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達八十字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切結書。
法院使用同步聽打特約通譯,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