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符合升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任用資
格,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經所屬地方法院法官會議或其授權法
官組成之小組推薦,陳報晉敘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並提經司法院人事審
議委員會(以下稱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
等至第十三職等。
前項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符合升任簡任第十四職等之任用資格
,最近四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依前項程序審議通過者,得晉敘至簡任
第十四職等。
地方法院法官會議或其授權法官組成之小組及晉敘審查委員會依前二項規
定辦理推薦或審查時,應審酌受審查法官之品德操守、辦案品質、開庭態
度及案件是否有不當延滯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