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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彈劾案審查會之召開,由監察業務處於收到提案委員通知後,三日內訂定開會日期;於開會前五日,依輪序通知監察委員擔任審查;於開會前二日,將彈劾案文及有關資料密送審查委員。
彈劾案審查會須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以出席委員輪序最前者為主席。由九人以上出席委員以記名投票表決,並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投票委員應於表決票署名。
被付彈劾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分別投票表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