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選定民、刑事務之法官人數逾非輪辦股預定員額時,其排序由法官會議按下列順序定之,且不得以其在各該地方法院到職先後影響其排序:
一、取得在有效期間之專業法官證明書者。
二、辦理該事務年資較長者。
三、依法計算或折抵任職法官年資較長者。
四、三年內參加與該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較多者。
五、期別在前者。
六、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研習,指司法院或其所屬各機關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