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因和解而終結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和解係由高等行政法院為之者:由地方行政法院受理繼續審判事件。
二、原和解係由最高行政法院為之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繼續審判事件。
前項第一款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已受理未終結之繼續審判事件,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