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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級學校應調整課程之教授,並視需要檢討縮減春假、寒假、暑假之放假日數。
各學校得利用週休二日安排進修課程,營造終身學習社會。
國民中學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開設安親班、課後輔導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