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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支應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之加發六個月薪給與補償各項損失之費用及政府負擔之民營化所需支出。
二、支應財務艱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之給與支出。
三、支應財務艱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前辦理專案裁減人員或結束營業時之給與支出。
四、供政府資本計畫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前項第一款支出,應由移轉民營事業主管機關或公股股權管理機關,依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報本基金辦理撥付。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支出,應先由移轉民營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轉本基金辦理撥付。
行政院於核准前項支出時,得附加財務艱困事業辦理清算如有賸餘財產,應於分派股東前優先繳還本基金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