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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
會,以行政院院長為召集人,召集中央相關部會、災區地方政府及災民代
表組成,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其組織及運作
由行政院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村里及社區得設置各該地區九二一震
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規劃、協調推動震災重建事項,其組織及運
作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
少於五人。
前二項重建事項包括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社區重建等工作。
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