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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如下: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新臺幣二萬元。
二、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新臺幣三萬元。
三、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新臺幣六萬元。
四、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三千萬元者,新臺幣十萬元。
五、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七、金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三億元者,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八、金額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未滿五億元者,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金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調解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按申訴會收件日前一交易日臺灣銀行外匯小額交易收盤買入匯率折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