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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區分檔案保存年限及清理處置方式。
前項清理處置方式應區分為列為國家檔案、機關永久保存、屆期後鑑定及依規定程序銷毀。
第一項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程序,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但依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修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