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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員工薪資貸款:
一、產業、醫療 (事) 機構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或恢
復使用後仍有存款不足遭退票者。
二、產業、醫療 (事) 機構或其負責人向金融機構借款逾期未償還。
三、產業或醫療 (事) 機構負債大於資產致淨值為負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