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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機關就左列來源,選定研究計畫項目:
一、本機關自行選定者。
(一) 有關促進機關目標之達成者。
(二) 主管業務需要改進者。
(三) 輿論反映及人民陳情者。
(四) 年度考成及業務檢查所發現者。
(五) 機關人員自行研提者。
二、上級機關交辦者。
三、下級機關陳報者。
四、其他機關合作、委託或洽請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