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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傳真之公文,以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公文為限。但左列公文,非經核准不得傳真:
一、機密性公文。
二、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公文。
三、附件為大宗文卷、書籍、照(圖)片,或超過八開以上圖表之公文。
四、其他因傳真可能影響正確性之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