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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文物圖像使用,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表,備妥相關文件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付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