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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獎章之頒給程序,依其頒給對象,分別如下:
一、頒給各級法院法官者,應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頒給之。
二、頒給各級法院法官以外人員者,應經司法院司法獎章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頒給之。
前項第二款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司法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人事處長及院長指定之適當人員組成之。
審查委員會由副院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