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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許可得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者,應核發許可書。許可書應依附件格式記載法人團體名稱、許可評鑑對象及依據、有效期間及許可日期。
前項許可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擬續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者,應依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