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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分發政府機關或首長之情報研析報告,均應按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完整標示或註記「機密等級」、「機密屬性」、「保密警語」、「浮水印」、「保存期限與解密條件」等必要之保密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