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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親至本院,出示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繳納費
用,簽署同意書 (格式如附件二) ,保證遵守規定後,向承辦人或檔案管
理人員洽閱檔案。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院得拒絕提供閱覽。

附件二 同意書

本人已就後附之「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第九條規定,閱讀完畢,充
分瞭解其內容,保證遵守規定,如有違反,願依該規則規定辦理並負法律
責任。
姓名: (簽名或蓋章)
性別: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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